原標題:雲南越獄涉毒犯張林蒼被判無期
越獄8天,被捕近9個月後,雲南越獄毒犯張林蒼迎來判決。
新京報記者從昆明中院及代理律師處確認,張林蒼因犯脫逃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;加上其此前曾因犯運輸毒品罪,被判處無期徒刑,數罪並罰,決定執行無期徒刑。
此前張林蒼涉脫逃罪的一審現場,庭審開始半個小時後,張林蒼當庭自稱曾經殺人,案件退回補充偵查。法律界人士指出,從法院判決並未變更起訴證明看,張林蒼的“殺人”情節,並未被法院認定。
越獄8天被捕⠨⫥䧄ᦜ徒刑
昨日,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2017年度工作報告,在其中的“名詞注釋”部分,對曾一度引發關注的“張林蒼案”判決結果進行披露。
工作報告中稱,“2017年5月2日,雲南省第一監獄在押犯張林蒼脫逃,5月10日被抓獲歸案。昆明市人民檢察院以脫逃罪向昆明中院提起公訴,中院於2017年11月16日和2018年1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,並於第二次庭審結束後當庭宣判,以被告人張林蒼犯脫逃罪,判處有期徒刑五年,並與前罪數罪並罰,決定執行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”
張林蒼的辯護律師彭澤,同時向新京報記者證實這一判決結果。彭澤表示,案件一審已於日前審理終結,目前已收到判決書。
這樣一則判決信息,讓“張林蒼”案在時隔近3個月後,重新回到公眾視野。
雲南省司法廳通報,2017年5月2日上午8時20分,雲南省第一監獄七監區在押罪犯張林蒼擅離勞動現場,趁駕駛員下車等候裝貨之機,強行駕駛一輛130型福田牌貨車,衝破監獄隔離網和臨時柵欄門後脫逃,並把貨車丟棄在距監獄2公裏處的虹橋路附近。
新京報記者從雲南省公安廳獲悉,案發第二天,雲南省公安廳發布A級通緝令,對張林蒼進行通緝。通緝令同時進行附帶懸賞條款,對發現線索的舉報人、緝捕有功的單位或個人,將由雲南省第一監獄給予人民幣10萬元獎勵。5月4日,雲南省司法廳通報稱,對於“直接抓獲逃犯的,加倍獎勵”。
2017年5月9日下午,一名居民在昆明市嵩明縣小街鎮一帶的山區,發現張林蒼身影,警方隨即部署抓捕。新京報記者獲得的現場圖片顯示,張林蒼上半身赤裸,麵部有傷,被數名武警控製。聯合追逃指揮部則通報稱,越獄8天後,張林蒼於2017年5月10日上午9時10分,在嵩明縣小藥靈山被捕。
曾在庭審時自稱殺人⠦ሤ⫨🫥審理
2017年11月16日上午,張林蒼涉逃脫罪一案,在昆明中院一審開庭。庭審開始半個小時左右,當法官正在就檢方起訴中的內容,對張林蒼進行核實時,正在整理文件材料的辯護律師彭澤,聽到張林蒼突然冒出一句話:“我還殺了人,是個警察”。
張林蒼的一句話讓庭審現場出現騷動。按照彭澤的說法,在與張林蒼有限的幾次接觸中,從未聽其談論過“殺人”事宜,突發的變故,也讓彭澤感到驚詫。此外,張林蒼的父親張永富表示,不知道兒子“喊殺”意圖。
新京報記者獲悉,由於張林蒼的突然交代,法官宣布案件退回,重新進行補充偵查,並將擇日開庭。
這不是張林蒼第一次在當庭“翻供”,此前的2016年10月17日,在涉運輸毒品罪一案的一審現場,張林蒼推翻此前筆錄內容,並稱自己“被欺騙和利用”,不過,這一說法並未被法院采納。
張林蒼涉運輸毒品罪一案一審認定,2016年2月23日,張林蒼非法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(冰毒),淨重1280克。此外,其尿檢結果呈陽性。
2016年10月25日,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,張林蒼因運輸毒品罪,被判處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彭澤稱,一審宣判後,張林蒼及其家屬並未提起上訴。
1989年,張林蒼出生於雲南省馬龍縣。其父張永富說,2007年,張林蒼在18歲時入伍,在江西的消防部隊服役,曾獲得“優秀士兵”等稱號,服役5年後,於2012年複員回鄉。此後,張林蒼跟著自己跑過一陣長途運輸,之後借錢在馬龍縣城開辦一家KTV,但生意一直不太好,投資30萬元,最終KTV隻賣出11萬元,張林蒼也因此欠債。
馬龍縣馬過河鎮何家村一名村民告訴新京報記者,張林蒼上學時成績一般,但是為人相對“仗義”。不過,自從KTV轉手後,張林蒼經濟上相對拮據,曾經向身邊人借錢,但是“一直沒借到”。
張永富則對兒子的經濟狀況了解不多,其表示,對於昆明中院認定的運輸毒品事實,以及其後的越獄逃脫,都“不知道怎麽回事”。
2018年1月18日,張林蒼從昆明市看守所,被押往雲南省第一監獄服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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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殺人”情節未被法院采信
新京報記者注意到,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、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》,因單個罪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,刑罰執行兩年可以減刑,但因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的,刑罰執行三年才可以減刑。
法律界人士指出,張林蒼因脫逃罪被判刑五年,數罪並罰執行無期徒刑。盡管從執行的刑期看,與此前運輸毒品罪並無區別,但是在實際操作中,其獲得減刑的機會微乎其微,或將麵臨終身監禁。
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常清表示,從昆明中院最終判決來看,張林蒼自稱的殺人情節,最終並未被法院采信。其介紹,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後,檢方將補充新證據,調查所謂“殺人”情況。“如經補偵,確有殺人,應在偵查終結後由公訴方變更起訴”。也就是說,如果殺人屬實,則將視具體情節,檢方將以故意傷害致死、故意殺人或過失殺人罪追加起訴。但從判決結果看,張林蒼仍是以逃脫罪被起訴,因此其“殺人”事實並未被查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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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喊殺”動機成謎
關於張林蒼的當庭“喊殺”,一度有聲音指出,這是一種拖延時間的策略。“張林蒼自認原判決是無期徒刑,加上越獄被捕,可能將改判死刑。”因此,故意自報“殺人”情節,延緩審判進程。
不過,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常清分析,如果“喊殺”是一種策略,實際並沒有效果。王常清說,如果張林蒼殺人事實成立,由於是司法機關此前不掌握的信息,其當庭交代的行為可視為自首,依法能夠獲得輕判;即便事實不成立,也不會變更起訴,因為當庭自稱“殺人”的行為,無論是對逃脫罪還是運輸毒品罪,都不屬於法定從重情節,不會加重量刑,但可能會因為幹擾司法,反而對量刑產生不利影響。
雲南當地媒體援引法律界人士分析稱,張林蒼當過兵且還年輕,第一次因運輸毒品被判無期徒刑後,內心應該感到很絕望,故而脫逃。“被抓後在庭審中聲稱還殺了人,也是他極度絕望後隻求速死的一種內心反映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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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林蒼
1989年 出生於雲南省馬龍縣。
2007年 18歲時入伍,在江西的消防部隊服役,曾獲得“優秀士兵”等稱號。
2012年 複員回鄉。此後,張林蒼跟著父親跑過一陣長途運輸,之後借錢在馬龍縣城開辦一家KTV,但生意一直不太好,投資30萬元,最終KTV隻賣出11萬元,張林蒼也因此欠債。
2016年2月23日 非法運輸毒品1280克。
2016年10月25日 因運輸毒品罪,被判處無期徒刑。
2017年5月2日 在服刑監獄越獄。
2017年5月10日 在嵩明縣小藥靈山被捕。
2018年1月17日 因犯脫逃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;加上其此前曾因犯運輸毒品罪,被判處無期徒刑,數罪並罰,決定執行無期徒刑。
新京報記者 王煜
責任編輯:劉光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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